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被动性。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当事人请求不作主动干预,表现在程序启动,司法裁判范围,以及法律适用发方面。2,中立性。法院以及法官对当事人保持不偏不倚的态度,也是英美法系的“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原则得体现。3,专属性。司法权的行使及行使主体必须是特定司法机关的特定少数人,表现在,其权利不能转授,未经过职业训练得人不能担任法官。4,非服从性。指上下级法院之间相互独立,且作出决定的过程是分离的。5,终级性。司法权是最终判断权,最权威的判断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第八条 司法解释立项、审核、协调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一负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的特征:1.独立性: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2.被动性:司法程序的启动以及裁判范围,要以当事人的诉请为前提。?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是发展与法治的核心问题,也是司法功能的两个基本维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普通法院组织:1.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等审判厅2.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等检察厅(二)兼理司法法院:指未设普通法院各县所设的兼理司法机关。(三)特别法院:分军事审判机关和地方特别审判机关两类。(四)平政院:主管行政诉讼。《平政院编制令》 规定:平政院察理行政官吏之违法不正行为,就行政诉讼及纠弹事件行使审判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应然功能:定纷止争、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校正正义等。实然功能,包括: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我国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要延伸到案结事了的程度,强调实体效果。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法律依据:《法官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人民陪审员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制定本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广泛的人民性与鲜明的政治性相统一、司法公正性与社会和谐性相统一、权力的制约性与功能的配合性相统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