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有这五方面的任务:一是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执行体制。重点围绕牢固树立治本安全观,继续深化监狱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戒毒制度。二是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包括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专业领域法律服务,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公证制度改革,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规范和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创新人民调解制度机制,健全社会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等内容。三是完善司法行政保障机制。包括完善司法行政法律制度,加强司法行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司法行政装备标准体系,完善司法行政经费保障机制,推进科技信息化建设,推进司法行政统计和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加强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和智力支持等内容。四是健全完善司法行政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长效机制。包括建立统一高效、职能科学、结构合理、保障有力的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管理体制,加大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力度,健全完善专业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制度机制,切实提高司法行政干警专业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行政干警职业保障制度等内容。五是研究探索优化司法行政职权配置。要求围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优化配置司法行政职权,着力破解影响司法行政改革发展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司法体制改革的方面有哪些主要包括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加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司法体制改革是“重头戏”。改革开放40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紧密结合自身国情,及时回应社会需要,合理借鉴国际经验,使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渐次展开、与时俱进,成功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体制改革之路,有力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全面依法治国迈出坚实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深化三项制度改革的内容三项制度改革,指国务院针对国企的三项制度改革:劳动,人事,分配,以及人事部三项制度改革:公务员制度、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工资福利。改革的内容是 “员工能进能出” 伴随国企转型,国企中的人员也经历着转型,分配制度改革,效率与公平的双重挑战,干部能上能下。实施三项制度改革是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内容。法律依据《关于加快推进司法行政改革的意见》第一 一是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执行体制。重点围绕牢固树立治本安全观,继续深化监狱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戒毒制度。二是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包括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专业领域法律服务,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公证制度改革,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规范和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创新人民调解制度机制,健全社会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等内容。三是完善司法行政保障机制。包括完善司法行政法律制度,加强司法行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司法行政装备标准体系,完善司法行政经费保障机制,推进科技信息化建设,推进司法行政统计和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加强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和智力支持等内容。四是健全完善司法行政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长效机制。包括建立统一高效、职能科学、结构合理、保障有力的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管理体制,加大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力度,健全完善专业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制度机制,切实提高司法行政干警专业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行政干警职业保障制度等内容。五是研究探索优化司法行政职权配置。要求围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优化配置司法行政职权,着力破解影响司法行政改革发展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坚持“四个自信”,确保司法体制改革方向正确。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形成强大改革合力。坚持问题导向,确保人民群众获得感增强。坚持司法规律,确保改革举措科学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坚持“四个自信”,确保司法体制改革方向正确。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形成强大改革合力。坚持问题导向,确保人民群众获得感增强。坚持司法规律,确保改革举措科学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改革的核心是扎实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将第二款修改为:“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二)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在第五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维护正义。司法是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诉讼程序,平等对待当事人,确保司法过程和结果合法、公正。为了实现司法正义,国家积极推进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司法改革,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免受侵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改革的核心是扎实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将第二款修改为:“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二)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在第五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信心,凝聚共识,锐意进取,破解难题,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我国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应的。 同时,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高度重视,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抓紧落实有关改革举措,取得了重要进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