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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担保财产的债权申报应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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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当进行申报,可以进行申报的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附利息的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以及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四十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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