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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1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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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4条规定是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特殊的劳动者进行了特殊的规定,显示了我国对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国家保障残疾者劳动的权利,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各级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如何索要劳动赔偿:

1、双方协商。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致死后,单位或者劳动者应当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在确定属于工伤后,单位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数额和范围。单位履行了赔偿义务,受害人无须再经过其它程序;

2、申请劳动仲裁。双方协商不了,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不再向起诉的裁决结果应当服从;

3、民事诉讼程序。受害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起诉。

综上所述,最大限度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部分。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更加可靠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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