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法额制”是指、在编制内根据办案数量、辖区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的的法官、检察官的人员限额。员额一旦确定,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改变,没有缺额就不能递补。
2、由于该项制度涉及面较广,在社会各界引发不少争议,其中一个相对突出的争议点就是 “员额制”下法官人员减少,可能导致“案多人少”的状况。针对这一问题,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办案的数量大幅度的增长,但是真正存在着案多人少的和只是一部分,甚至是一小部分。
3、我们国家大部分和中约有40%的法官、检察官在非业务部门工作,而真正在一线办案的人并不多,因而造成“法官人员数量减少后无法适应”的假象。如果通过员额制改革,把有效的、积极的办案力量吸引到一线去,办案效率相应就会提高,案多人少的相对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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